[紧急]联合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当中公布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2:10:50
是《电子商业示范法》还是《电子签字示范法》?或者,是其他?
拜托“确切”知道的能告知,感激不尽!!再三叩谢。
务必是确定的答案。可能性的,不要!!
答案我已有。如下:
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电子商业示范法》)意在向各国政府的执行部门和议会提供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和框架,尤其是对以数据电文为基础的电子合同订立和效力等作出了开创性规范,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文本”。
仍然谢谢你们的回答。

《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摘要: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1996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目前只起“示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创造了一种比较可靠

最重要的法律,是《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总体来看,其属于以电子签章为主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类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分则篇幅很小,总则的内容集中围绕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展开,就数据电文的概念、法律效力、发送与接收及其归属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示范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石,也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并不断得到各国的补充与完善。这些原则是: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书面形式”要求的原则,电子签章在一定条件下与传统的签字盖章等同原则,数据电文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法律上对“原件”的要求的原则,不得仅仅因为文件是数据电文的原因否认其证据力的原则,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要约、承诺和合同有效原则。示范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些原则的确立,促成和便利电子商务的应用,给基于计算机信息的应用者提供基于纸面文件的应用者同等的法律待遇,这对电子商务是必不可少的。正是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才得以大力推进,并且较好地保持了法制的统一和兼容性。所以,以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妨把示范法比喻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标准。

由于有示范法做基础,2000年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就少多了,该统一规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强调要无差别地对待签名技术;二是设定了一些判断电子签名是否可靠的条件;三是具体规范了电子认证中服务提供者和签名者的一些行为